通山县工商局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利用合同非法分包,牟取非法利益案
【案情介绍】
2009年4月16日,通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5日签订了通山县通羊镇厦铺河李渡河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管理部承建施工协议,合同标的额为371.6907.41元。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分别把该工程以七个标段非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刘道修、刘炳开、徐北胜、方建军等人施工承建,并签订了施工协议。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结算额分别向实际承建人收取4%的管理费用。
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
【处理意见】
我局认为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标后工程承建方,把所有工程分成七个标段非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七个人承建。其在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结算额分别向实际承建人收取4%的管理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依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证据形态】
1、通山县通羊镇厦铺河李渡河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
2、与七个实际承建人的合作协议4份;
3、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5、用工调查表及现场照片;
6、旁证材料1份;
7、身份证明1份。
【案例分析】
通山县通羊镇厦铺河李渡河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于2008年11月15日签订了通山县通羊镇厦铺河李渡河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管理部承建施工协议,合同标的额为371.6907.41元。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分别把该工程以七个标段非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刘道修、刘炳开、徐北胜、方建军等人施工承建,并签订了施工协议。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结算额分别向实际承建人的七个人收取4%的管理费用。这是典型的非法分包行为,作为中标人应从事工程主要部份的施工,而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却将工程全部分成七个标段分包给七个人,而且这七个人还无任何资质,这将给工程的质量带来无穷的隐患,存在隐形的社会安全。这种行为危害了社会和国家公共利益。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工商处字〔2009〕058 号
当事人: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通山县通羊镇南市路55号
经本机关查明:2008年11月15日,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签订了通山县通羊镇厦铺河李渡河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协议,合同标的额为371.6907.41元。当事人于2008年11月19日,分别把该工程以七个标段非法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刘道修、刘炳开、徐北胜、方建军等人施工承建。当事人在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额分别向发包人收取4%的管理费用。
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通山县通羊镇厦铺河李渡河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2、合作协议4份;3、通山县鸿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用工调查表及现场照片;6、旁证材料1份;7、身份证明1份。
依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通山县农业银行中兴分理处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羊分局 ,帐号: 710801040000855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