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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备案

设立依据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格式条款备案。由省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方应当在消费者订立合同之前将下列合同格式条款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材料明细   1、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格式条款备案(修改)申请书;
   2、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4、委托代理证明;
   5、含有第2项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6、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方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其他法人、组织,且采用上述第(一)、(二)、(四)项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上述第(三)、(五)、(六)项合同格式条款由省工商局备案;第(七)项合同格式条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备案。)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备案存查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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